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和区(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视不同情节,予以处罚:
(一)未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给予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已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对单位罚款五百元至二千元;对个人罚款五十元至二百元;
(三)致古树名木死亡的,除责令其按一般树木价值的十五倍至二十倍赔偿损失外,并对单位罚款五千元至一万元;对个人罚款一千元至二千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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