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费用,由养护单位或个人承担。个人养护古树名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区(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申请专项补助。古树名木的治理、复壮、抢救费用,按一、二级古树名木分别在市和县级市、区财政列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