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 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载明的保修期限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维修;买受人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主体结构质量进行核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