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分别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