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改作他用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拒不办理相关设施产权移交手续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拒不办理相关设施产权移交手续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