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明示或者公示相关文件和材料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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