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办理预售资金监管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