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乡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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