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6-05-26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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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 第二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承担;市房屋行政主管... 第四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守城市风貌保护、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 第六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 第七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第八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二十日内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向统计、城乡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报送的统计资料应当... 第十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定期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评价,并向社会公... 第十二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二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响应和约束惩戒机制,对列入名...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土地、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编制... 第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 第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应当完成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或者资金... 第十七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土地使用... 第十八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竣工时间、条件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十日内,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二十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减免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执...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开发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通过规划、工程质量、公安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取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投入...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对其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破产、解散等情况的,由...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向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建... 第三十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同时,通过网签备案系统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当事人协...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商品房,提供商品住宅使用手册。商品住宅使用手...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 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载明的保修期限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维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分别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开发管...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改作他用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办理预售资金监管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明示或者公示相关文件和材...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乡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区...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