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测绘报告以及项目土地、在建工程抵押情况等文件和材料;代理销售的,还应当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销售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价格、计价单位、相关收费以及影响价格的其他因素。
销售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价格、计价单位、相关收费以及影响价格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