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商品房预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