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对其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破产、解散等情况的,由其依法约定或者委托的单位承担质量责任。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保房屋质量责任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