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向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与银行、监管机构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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