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配套设施的权属证书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途。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用地建设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属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的,由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地产成本价回购;属社区养老、医疗卫生、体育健身设施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安排使用,也可以由区(市)人民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回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政府回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产权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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