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取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并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基础设施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
相关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基础设施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