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通过规划、工程质量、公安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合格文件或者凭证。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联合验收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联合验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联合验收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联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