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项目前期支出费用、金融机构存款等凭据可以作为资本金缴存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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