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九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十日内,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和项目管理手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开发建设方案实施以及调整、项目审查批准手续等开发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如实记载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手册,并定期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项目过程监管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开发建设方案实施以及调整、项目审查批准手续等开发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如实记载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手册,并定期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项目过程监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