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应当完成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并具备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需要依法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应当完成初步设计以及概算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并具备所需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