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承担;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区(市)城乡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城市管理、工商、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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