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守城市风貌保护、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城市地域特征和风貌。
房地产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
鼓励开发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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