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关系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关系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