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八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二十日内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主要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应当将新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关系证明报送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