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应当记载企业守法守信、社会监督与评价等信息,并同时记载其主要投资人的信用信息。
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承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承诺遵守情况应当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应当记载企业守法守信、社会监督与评价等信息,并同时记载其主要投资人的信用信息。
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承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承诺遵守情况应当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