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土地、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计划,应当对建设总量、供应结构、开发进度、旧城改造等作出统筹安排,合理确定住房建设规模。
土地部门在编制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应当根据房地产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计划,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年度供应规模、布局和时序。
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计划,应当对建设总量、供应结构、开发进度、旧城改造等作出统筹安排,合理确定住房建设规模。
土地部门在编制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应当根据房地产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计划,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年度供应规模、布局和时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