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污水的再生利用和雨水、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的资源化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