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城市排水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的资金投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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