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城市排水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的资金投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