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市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排水管理工作;其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相关工作职责。
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财政、环境保护、水利、海洋、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财政、环境保护、水利、海洋、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