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雨水以及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城区河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专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专用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供本区域使用的排水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