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和各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海洋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排水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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