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养护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养护 第二十四条 因施工作业需要临时封堵排水管道或者改变排水流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确定施工方案。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和技术标准予以恢复。逾期未恢复的,由养护维修责任单位代恢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