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养护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养护 第二十五条 禁止覆盖城区河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养护 第二十三条 明沟、暗渠两侧各三米内和城区河道两侧各五米内,属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雨水、污水管道安全防护范围依据国...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养护 第二十四条 因施工作业需要临时封堵排水管道或者改变排水流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确定施工方案。施工期间...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养护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封堵排水管道; (二)向排水管道、明沟、暗渠、检查井、...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公共排水管道覆盖区域,污水应当排入污水管道集中处理。 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城区河道、明沟、暗渠或者将雨水...
← 查看《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