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公共排水管道覆盖区域,污水应当排入污水管道集中处理。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城区河道、明沟、暗渠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