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共排水管道未覆盖区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临时性专用排水管道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或者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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