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产生污水,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所产生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按照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具体条件、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具体条件、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