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从事餐饮、汽车修理、洗车、海水浴场冲淋、建材冲洗、工程施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沉砂池,并定期清疏,保证正常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