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致使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等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关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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