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五章 污水处理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五章 污水处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污水处理经营的单位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取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