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五章 污水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五章 污水处理 第三十六条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设备、仪表进行养护、维修,接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日常运行情况的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