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五章 污水处理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五章 污水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自然水体的尾水,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污水处理厂水质排放要求。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污泥进行处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数量、流向等如实记录和报告。
鼓励在农林、建材等领域利用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