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养护
第二十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养护 第二十条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排水管道、城区河道和泵站等的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维修。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
汛期之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清疏、维修。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
汛期之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清疏、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