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养护

第十九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养护 第十九条 公共排水设施由市排水管理机构和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养护维修。
专用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所有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城市排水设施,由市排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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