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未移交的城市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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