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市排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城市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批准的文件和图纸建设;
(三)竣工资料齐全;
(四)排水设施功能完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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