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拆除、移动城市排水设施影响正常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重建、改建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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