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拆除、移动城市排水设施影响正常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重建、改建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