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