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