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