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养护 第十八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养护 第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区河道进行综合整治,整治时应当兼顾防洪、防治污染和景观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