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树龄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参照二级古树名木进行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