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焚烧物品,倾倒废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二)钉、拴、刻划、攀折树木或者在树木上捆绑电缆、电灯以及其他物件;
(三)在绿地内抛撒、堆放、晾晒物品,设置广告;
(四)擅自采摘绿地内花果枝叶,损坏植被,硬化或者圈占小区绿地;
(五)在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捕猎、耕种;
(六)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
(七)擅自在绿地内搭棚建房、停放车辆;
(八)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坐椅、园灯、建筑小品、供排水等绿化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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